□刘彦波
由教育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吸收了新《消防法》的精神,填补了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作为教育部具体负责高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我对这个规定的出台过程记忆犹新。
集体智慧的结晶
《规定》的出台经过近3年,数易其稿,在起草过程中得到了教育部、公安部领导的大力支持。公安部消防局李世雄少将在2001年进行国务院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督查时就提出了这个要求,希望教育部牵头,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出台一个有关高校消防安全方面的部门规章。2006年5月,一位叫贾水库的同志出现后,此事开始进入了实质性的操作阶段。
贾水库是北京科技大学保卫保密处处长,安全工程专业博士,在此之前,他已将本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起草完成,但他觉得力度还不够大,因此他对筹备起草高校消防安全方面的部门规章很有兴趣,在他的积极推动下,教育部就委托北京科技大学启动了《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起草筹备工作,在完成初稿第4次修改稿后,于2006年11月正式成立了由18所有代表性的高校参加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课题组。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课题组历经多次讨论、修改,数易其稿,最后形成了《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稿)》。2007年5月23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下发《关于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教发司〔2007〕34号),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教育部各有关司局以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意见。
2007年10月11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召集在京高校的课题组成员在北京科技大学召开了各有关部门反馈意见的汇总研讨会议,综合了公安部消防局,教育部政法司、财务司,以及北京、天津、重庆、河北等13省市教育厅的修改意见,形成了第六稿。
形成法规
2008年1月18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在请相关职能司局审阅且无不同意见后,按起草部门规章的程序,向分管部领导袁贵仁部长报告,拟请政策法规司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议。袁贵仁部长元月24日批示同意。随后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书面提交政策法规司,开始进入部门规章起草程序。
2008年元月政法司进行研究修改后,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教政法厅函[2008]19号)的形式,广泛征求了各单位的意见,并对这些意见逐条进行整理,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
2008年7月底8月初,我们将《规定》第七稿电子稿发给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领导,李淑惠副处长见到稿件后表示,其中的保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等表述非常贴切、精准,新《消防法》征求意见,正在寻求这方面的完整表述。
李处长的赞扬让我们回忆起不久前的研讨会,在京的课题组核心成员在北京科技大学讨论第六稿中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问题时,我们都认为当时消防法规定的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按年检测的做法费用高,结果不理想,可操作性不强,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需要在立法表述中由程序性规定改为效果性规定更科学更合理更有操作性,但如何表述得更精准难住了我们。
经过大家两个多小时的反复争论、反复比较,“完好有效”的提法形成了,我们都比较满意。就是这四个字的表述,一所高校一年理论上说可以节约数十万元的检测费用。现在这种提法被新消防法采纳,更是我们的荣幸,将这一信息反馈给课题组时,大家都非常高兴和自豪。
2008年12月5日,课题组针对政策法规司修改后的草案和征求意见后所附66份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第七稿(定稿),反馈政策法规司。
2009年3月政策法规司在收到公安部消防局3月2日书面同意联合发布规章的函后,签报教育部并顺利通过。2009年10月19日孟建柱部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正式出台。
从专业化走向大众化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消防安全工作从专业化到社会化是消防法修改完善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高校消防安全工作在从保卫处管理消防到消防工作社会化大众化方面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出台一个程序化规范化的部门规章,是高校消防安全工作走向程序化大众化的桥梁。
高校消防安全工作比较难抓,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主要是防止群死群伤事件的发生,学生宿舍、实验室为高校消防安全工作重点中的重点。尽管近些年高校消防安全工作有了一定进展,特别是汶川地震后,各学校领导和广大师生对安全工作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但校内职责不清,不会抓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普遍存在,师生处理火险、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也亟待提高,许多消防安全工作程序也亟待规范,高校领导对如何抓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今后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提供了一部“实用操作手册”。该规定基本覆盖高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明确了以前许多模糊不清的职、权、责界定范围,尽可能消除推诿扯皮的现象。
(作者工作单位为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高校后勤改革处。袁建胜/整理)
来源:科学时报201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