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促进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定监察法的理解,强化中层干部法制意识、廉政意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按照学校2018年廉政文化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安排,6月14日下午,我校召开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专题培训会。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戴井岗作《正确认识和把握国家监察法》专题报告,全校中层干部20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会由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曲雁主持。

戴井岗以“为什么要制定国家监察法、怎样学习把握国家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哪些人需要学习掌握国家监察法”三个思考作为开篇,从正确认识宪法相关修订和制定监察法的重大意义、正确理解和把握宪法和国家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都要学习了解国家监察法三个方面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戴井岗指出,宪法相关修订和制定监察法具有重大意义。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党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迫切需要加强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加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迫切需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宪法相关修订和国家监察法的出台,为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遵循。二是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国家监察法有效解决了过去反腐败工作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的问题。三是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大大增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能力。国家监察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与党内监督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其最基本的职能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监察机关是加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制度安排,其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从而大大增强了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能力。

关于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宪法和国家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戴井岗从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与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职能职责与权限,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监察委员会与其他相关机关的配合和制约关系等方面展开论述。他指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等组成。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主要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主要权限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

戴井岗最后勉励大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学好、用好、落实好监察法,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监察法,每一位公民都应掌握“监察法这个有力的法律武器”。今天的报告,同时也是一次集体廉政谈话,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自觉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在今后工作中,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将法治思维贯穿工作始终,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摄影:高 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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